法律解答: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明确二审新证据的范围,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止一审程序中的证据失权不合理情况。2. 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法院有审查判断新证据是否符合条件的义务。3.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一审中未按规定提供或未取得,二是二审中才发现。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妥善保管证据线索,若发现新证据及时整理。2. 申请调取:依法在一审中申请调取证据未获准许的,二审时可再次说明情况。3. 说明情况:向二审法院说明新证据未能在一审提供的合理原因,争取被认定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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