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协议离婚时自愿放弃探视权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探视权同样不能被随意放弃。关键构成要件在于该约定违背了法律对探视权的基本保障原则。实务建议:若已签订此类放弃探视权协议,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要求重新确定探视权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判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收集能证明自己适合行使探视权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如自身稳定的生活状况、良好的教育背景等,以便在诉讼中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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