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可以离婚。在我国,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联)》,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涉及孕妇权益的问题,法院会在保障孕妇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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