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其一,合同性质。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其二,保管对象。仓储合同保管的是动产,且通常是种类物;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既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还可为特定物。其三,主体要求。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主体资格无此严格限制。其四,有偿性。仓储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五,注意义务。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且负有妥善保管、危险通知等义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也有相应保管义务,但验收义务要求相对不那么严格。其六,仓储物交付。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给付仓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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