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存在不再执行的明确固定时长概念。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执行与否及相关情况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定,不存在单纯因时长而不再执行的普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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