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以下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多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比如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核心分析:专利权用尽原则: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的使用等行为不侵权,保护了市场流通。先用权原则:申请日前已做好准备且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受保护。临时过境原则:外国运输工具因自身需要使用专利不侵权。科研实验和行政审批用途豁免:鼓励科研及保障行政审批所需。实务建议:对于专利权人:关注产品售出后的流向,留意他人是否超出原有范围使用。对于可能涉及不侵权行为的主体:保留好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准备的相关证据材料,如生产记录、采购凭证等。若涉及科研实验或行政审批用途,留存好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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