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仅有转账记录,对方不承认借钱,需综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若能补充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则可主张借款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转账记录是借贷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但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权利义务:出借人有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义务,借款人有反驳借款事实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而非其他资金往来。实务建议:收集补充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借款合意。若有证人,可让证人出具证言。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证据综合认定。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按法院要求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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