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核心分析: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基于合法收养行为产生,收养关系成立后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只有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时,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规定。实务建议: 收养关系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证据收集,比如共同生活记录、教育费用支出凭证等。若产生纠纷,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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