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赵玮律师执业16年,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的高学历。在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赵玮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财产分割补偿款,其办案成果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专业背景深厚的律师——赵玮赵玮律师在法律界已深耕16年,持有执业证号14413201011220810,目前执业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惠州,律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他拥有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的高学历,深厚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然而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后续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其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同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B承担。被告B则答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并非事实,并且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赵玮律师的办案策略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律师围绕诉讼请求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他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赵玮律师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从案件程序、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抗辩,举证拟证明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出资、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分割,同时主张原告诉求已过除斥期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案件结果及价值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此案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明,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处置案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案涉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在财产分割时严格适用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赵玮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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