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核心分析: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重婚、近亲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直接导致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中,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及隐瞒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撤销权,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实务建议:对于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情形。例如证明重婚的相关婚姻登记记录等。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或隐瞒重大疾病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如胁迫的相关证据、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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