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再审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对再审裁判仍不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再审,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行政诉讼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准确,维护行政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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