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茂林律师办理的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2024年4月至9月,马某明知患梅毒仍卖淫,被指控传播性病罪。魏律师为其辩护,虽缓刑请求未被采纳,但在刑期和罚金方面起到减轻作用。案件也给出了相关普法提示。在鄂尔多斯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魏茂林。他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拥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506202010266277,是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着东胜区公安分局反诈宣传志愿者、东胜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鄂尔多斯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成员等职务,还荣获过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律师称号。下面就来看看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件。案件成果:从轻处罚但缓刑未获批2024年4月至9月期间,马某(化名)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内蒙古一处出租房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共计9870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传播性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魏茂林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为马某辩护,最终法院认定马某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9870元。虽然律师为马某争取缓刑的请求未被采纳,但在刑期和罚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减轻作用。办案过程:多方面为当事人辩护-强调主观无恶意:魏律师指出马某主观上无恶意传播性病的故意,其行为更多是出于经济压力,并非蓄意危害公共卫生。-说明未造成严重后果:马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引发公共卫生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其行为的危害性。-突出自首与认罪态度:强调马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符合法定的从轻情节。-提及家庭困境:考虑到马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为帮儿子还债才犯罪,建议适用缓刑。重要经验总结:普法与案件启示-定罪不以实际传播为要件: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只要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或嫖娼,即构成犯罪,是否实际传播不影响定罪。-自首认罪可从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是法定从轻情节,有助于减轻刑罚,在本案中马某的自首和认罪态度也得到了法院的考虑。-家庭困难非免责理由:法律虽具人情,但犯罪动机(如经济困难)一般不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家庭困难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并存:同一行为若同时触犯行政法与刑法,行政处罚可折抵部分刑期或罚金,但不免除刑事责任。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法律对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即使生活所迫,也不能以违法方式谋生。遇到困境应寻求社会救助或合法途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魏茂林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为当事人积极争取权益的精神,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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