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公司会解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公司进行合并时,被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等都并入合并后的公司,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丧失,所以通常会解散。2.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公司合并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参与合并的各方公司都解散。但在某些特定的企业重组、战略调整等情况下,可能会通过特殊安排保留被合并公司的部分业务或资产,使其在形式上不完全解散,不过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3. 被合并公司解散时,需要依法进行一系列的程序。首先要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然后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接着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最后分配剩余财产等,完成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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