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胜诉,律师助力获赔 24 万差额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关键。今天就来讲讲这样一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其中的曲折与解决之道。2020 年 5 月 17 日,李某(化名)在抢修通信故障时不幸从木杆上掉下摔伤,随后在张家口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腰 2、3 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胸 11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李某为八级伤残,护理期 90 日,后续可行二次手术取胸 12 - 腰 4 椎体内固定钉棒系统,费用约 15000 元。李某作为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赔付了李某意外医疗保险金 50000 元,住院补贴 5100 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60000 元,但拒绝按 30%给付比例支付伤残保险金差额 240000 元。李某前往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咨询,朱建华律师了解并分析案情后,认为可诉。在告知案件相关风险后,李某选择由该所代理,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保额的 30%赔付保险金 240000 元。诉讼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李某所在单位公司在其公司投保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险种有中国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额 1000000 元,同时附带中国某保险附加伤残特约保险条款,对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作了约定: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伤残等级一级到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75%、50%、30%、20%、15%、10%、6%、4%、2%。保险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5 日至 2021 年 4 月 4 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合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投保人在自主选择了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缴纳了较低保费,应当遵守合同的效力,践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朱建华律师庭前查阅了众多相关案例,搜集了主管部门的监管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开庭时发表了代理意见,同时征得法官同意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庭后提交了 10 页书面代理词充分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伤残保险金 24 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并未上诉,在履行期内将 240000 元、案件受理费 2450 元一并打入法院账户。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在未足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应轻易选择放弃索赔,应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后作出决定。朱建华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为李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类似的保险理赔纠纷时,被保险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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