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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榕律师巧辩非法经营案,助当事人获缓刑

2026.04.02刑事辩护8人浏览

非法经营罪有效辩护,他是如何做到让当事人获缓刑的?
文兴榕律师,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现为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秘书长、律所公益普法宣讲团讲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机构为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4年。他擅长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赢得当事人信赖。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运输初烤烟叶,从姚安县运输一车初烤烟叶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在磨憨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货场被查货,收到运费21700元。被查获的初烤烟叶共399包,重量为17553.25公斤,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55740.08元。2024年10月17日,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文兴榕律师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梳理案件事实,初步拟定以下辩护思路:
1. **行为性质界定**:依据《烟草专卖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是无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未将单纯运输行为直接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被告人杨某某仅实施运输行为,应属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2. **主观明知判断**:杨某某系普通司机,通过正常货运平台接单,下单时并未被告知拉运的是烟叶,应认定主观不明知,不符合共犯构成要件。
3. **获利数额审查**: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指的是获利数额,本案从获利来看,公诉人认定获利数额为21700元,但是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为此次运输所支出的合理成本平台信息费用2000元。
4. **从宽处罚情节主张**:被告人杨某某经主动到案配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5. **缓刑适用条件阐述**: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经过程及案件结果
2024年4月20日,文兴榕律师到楚雄市看守所进行第一次会见;2024年5月5日,正式办理委托手续;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11月4日,文兴榕律师先后15次到楚雄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充分了解案情,梳理案件事实,询问被告人的意见。与此同时,第一时间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再次梳理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期间辩护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从罪名定性、案件走向、量刑情节等多维度提出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路径和条件,并提交辩护意见。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5月,文兴榕律师先后三次参与庭审开展辩护工作,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两年实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文兴榕律师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心得体会
本次非法运输初烤烟叶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争议点,平衡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辩护中,明确区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强调单纯运输烟叶的行为未被《刑法》及司法解释直接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弱化行为刑事危害性。庭审中,兼顾罪轻情节,充分阐释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运输行为仅起辅助作用、获利微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此次辩护让文兴榕律师体会到,办理此类案件需精准拆分犯罪构成要件,立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构建辩护体系,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方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每一个案件中,文兴榕律师都全力以赴,凭借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他的成功案例,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为众多面临法律问题的人带来了希望和信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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