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结婚证丢失,仍可办理离婚。首先,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为其补发结婚证。之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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