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在法律领域深耕10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成功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下面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件详情2019年1月间,门某、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向××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运送废钢时,采用在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先卸下部分废钢,更改车号牌进厂过磅、卸货后不经过磅直接出厂,再将车辆驾驶至陈某某(化名)的废品收购点更换成轻车斗再次进厂,之后再出厂过磅的方式,共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明知门某等人销售的废钢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某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化名)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辩护策略数量认定辩护胡琳琳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但公诉机关通过同案关系人门某、徐某、刘某的供述,四台车辆驾驶人员关于更换车斗、卸废钢次数及数量的证言,以及参与卸废钢的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还有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充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24.6吨。量刑情节辩护胡琳琳律师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清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她详细阐述了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表现,强调这些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胡琳琳律师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胡琳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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