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工程质保金追偿二审胜诉,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工程质保金追偿二审胜诉,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03.305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大磊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就工程质保金支付产生争议,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为同类案件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律师个人信息:陈大磊律师,毕业于西财,拥有硕士学位,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执业年限达5年,在广东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其所在律所位于广东省珠海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

案例详细情况:本案发生于江苏南京市,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背景
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化名)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承建产业园地坪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3%,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届满无息返还,同时合同约定税率依国家政策调整。原审被告为上诉人的唯一股东。合同履行中,装饰公司完成施工。2019年7月26日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8月双方完成结算,审定质保金为139162.16元,新能源公司已支付97%工程款,装饰公司也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2021年7月26日质保期届满,新能源公司以税率调整、工程未整体验收为由拒付质保金,原审被告也拒绝担责,装饰公司委托陈大磊律师起诉,一审胜诉后新能源公司上诉。

办案思路与代理策略
陈大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上诉理由制定二审抗辩策略,坚守当事人权益:
1.固定验收及结算核心证据: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无证据证明工程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以结算评审表等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否认结算效力无事实依据。
2.针对税差调整主张抗辩:从三方面进行反驳,一是合同对税率调整方式及税差利益归属约定模糊;二是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形成交易习惯完成税率调整;三是结算后上诉人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3.驳斥“先结算后调税差”主张:明确工程结算目的是固定债权债务,上诉人结算时未提税率调整,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相悖。
4.坚持逾期付款利息主张: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但上诉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利息,于法有据。

案件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采纳陈大磊律师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能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质保金追偿权益得到司法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保金追偿的二审纠纷,争议焦点为税率调整认定和质保期起算及付款条件成就。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一是工程验收认定,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即视为验收完成,无合同依据主张质保期顺延法院不予采信;二是税率调整司法认定,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法院不支持;三是工程结算终局性,结算文件经审定履行即为终局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价款。陈大磊律师全程代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全面抗辩,为当事人追回质保金和利息,体现了其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