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聚焦甲(女)与乙(女)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乙因怀疑甲与自己配偶有不正当关系,在网络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甲采取维权行动起诉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此案例展现了网络名誉权侵权司法认定趋势,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和借鉴。施慧芳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执业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是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她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曾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下面为大家分享她办理的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案件基本情况:甲(女)与乙(女)因情感纠纷引发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2024年4月底起,乙怀疑甲与其配偶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某某平台等网络媒介多次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如使用侮辱性标签、指控性言论,公开甲个人信息,还通过电话、微信等骚扰甲及其家人。甲于2024年9月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乙则主张甲与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否认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认为停止侵权无事实基础,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违背公序良俗且数额过高。判决结果如何: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乙使用某某账号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需在个人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十日,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致歉声明一次,同时赔偿甲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驳回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剩余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乙负担。案件难点在哪:一是侵权主体认定难,乙否认账号为其本人使用,网络侵权中账号实名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分离等情况普遍,本案通过甲提交的公证书中侵权内容背景图片包含的聊天记录截图与乙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一致,以及侵权账号发布的通话记录图片与乙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乙为实际使用人。二是“事实陈述”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乙主张发布内容属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但使用侮辱性词汇、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举证难,该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四是维权费用的合理性与因果关系,乙抗辩公证费、律师费与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且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审查后,公证费属合理开支获支持,已实际发生的5000元律师费获支持,未实际发生的5000元不予支持。办案思路有哪些:一是证据保全,网络侵权具有易逝性、可篡改性,甲起诉前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对侵权内容全面截图,保全时间覆盖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通过公证处专业设备操作,确保证据合法真实。二是穿透式举证,针对乙否认账号归属的抗辩,将乙自行提交的证据与侵权内容对比,通过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乙为实际侵权人。三是精准界定诉讼请求,甲最初主张律师费10000元,实际仅支付5000元,诉讼中明确已发生费用为5000元,保留未发生的5000元诉权,避免败诉风险。四是合理选择赔礼道歉方式,甲主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兼顾侵权信息传播特点和权威性,确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律师点评与建议:此案例体现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趋势,“事实真实”不等于“言论合法”,维权需理性;隐私保护与公众监督需平衡,配偶维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平台事后处置不能免除侵权人民事责任。同时为配偶维权提供合法路径,如协商调解、离婚诉讼主张过错赔偿、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诉讼维权等,禁止网络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公开他人隐私等行为。证据规则方面,公证保全很有必要,构建证据链可采用“穿透式举证”方法,费用主张需合理务实。对于潜在受害人,发现侵权要及时截图保存、申请公证、向平台投诉、收集侵权人信息、委托律师;情感纠纷当事人要理性处理婚姻危机,合法维权,谨慎网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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