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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按照哪些标准量刑呢

2026.03.30刑事辩护9人浏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交易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造成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以上背离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交易终结的证券、期货合约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
致使其他投资者损失合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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