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江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执业于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2年执业经验。他在刑事辩护等领域颇有建树,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经典案例。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某某公司、孙某某(化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案件基本信息被告单位是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化名)是安徽省无为县人,也是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化名)因本案在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情况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册成立。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公司采用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然后冒充纯牛肉制品,将这些产品销售到本市的超市、菜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43493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负责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参与了全部作案过程;被告人崔某某参与了部分包装、送货等事务;被告人束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的授意和安排下,采用在牛肉中掺入猪肉并配入调料的方式生产肉制品,以此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这部分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240元。法院判决结果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冒充纯牛肉制品,以猪肉、鸡肉冒充牛肉制品进行生产、销售,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且销售金额在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化名)作为被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同样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10月19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律师观点在本案中,戴金强律师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并不认可该判决的正确性。虽然目前文中未提及律师具体的辩护观点和依据,但可以看出戴金强律师对于案件有着自己独立的判断和思考,不会轻易认同可能存在问题的判决结果。这也体现出他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追求公正判决的职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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