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考量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比如将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非法活动,像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或者虽未用于非法活动,但用于营利活动,如炒股、办企业等;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具体定罪量刑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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