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存在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一方若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它对合同的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能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订金则不同,其不具有担保功能,仅作为预付款项。若合同未能履行,收受订金一方应如数返还订金。在法律后果上,定金罚则更为严格,旨在确保合同的严格履行;而订金主要是一种预先支付的款项,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按预付款的规则处理。从定义和性质看,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订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总之,在签订合同涉及到相关款项时,务必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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