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需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相应证据。若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但需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对方认为先履行方的行为不当,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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