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查封财物符合行政强制措施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特征。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制作查封清单等。查封期限也有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物由行政机关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解除查封、拍卖、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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