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温某某(化名),女,来自江西省。2025年4月9日,她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直至2025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温某某作为涉案人员之一,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她如实供述了自身涉案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在丁文怡律师的协助下,她还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属于初犯、偶犯,涉案情节相对轻微。二、办案过程(一)全面了解案件丁文怡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温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她全面了解了案件的事实经过,细致核实了温某某的涉案参与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等关键案件细节。这为后续制定辩护策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协助退缴违法所得针对案件关键量刑情节,丁文怡律师积极协助温某某筹备退缴违法所得事宜。她亲自前往侦查机关完成全额退缴操作,并固定了相关退缴凭证。这一举措为温某某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三)确定辩护切入点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后,丁文怡律师认真查阅全案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她确定以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为核心辩护切入点。在庭审中,她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明确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温某某从轻处罚,充分维护了温某某的合法刑事权益。三、案件结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需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涉案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多重因素。在本案中,丁文怡律师提出的温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结合温某某的涉案实际情况及各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温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温某某的先行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后已执行完毕,在丁文怡律师的有效辩护下,她获得了最轻的量刑,并且在法院审理阶段前即已被取保候审。除了这起案件,丁文怡律师还办理过严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在该案中,她同样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丁文怡律师以其警校出身带来的独特洞察力与多年刑事辩护实务经验相结合,构建了专业、务实且富有策略性的执业形象,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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