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通常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而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存在一些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如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公司解散后,若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也可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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