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需遵循特定程序。首先,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了应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程度。然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详细说明没收保证金的理由、依据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取保候审的相关情况等。接着,该决定书应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令其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由执行人员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最后,执行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同时,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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