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包括:书证,如行政决定书、许可证、执照等文件。物证,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实物。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录像等能反映行政行为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涉及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证人证言,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提供。当事人的陈述,行政相对人等对相关事实的说明。鉴定意见,专业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判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记录现场情况等的材料。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不被采纳。同时,证据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确保其能在行政诉讼中有效支撑当事人的主张,帮助法庭准确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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