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从以下方面举证:1. 沟通记录:留存与对方就探视孩子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曾主动提出探视要求,而对方拒绝或设置障碍。2. 证人证言:若有第三方目睹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情况,可请证人出具证言。比如共同的朋友、邻居等见证对方阻拦探视场景的人。3. 书面通知:若通过书面形式如信件、短信等告知对方探视安排,对方未回复或明确拒绝的,这些书面材料可作为证据。4. 孩子的陈述:孩子若能清晰表达自己想见未见到父母一方的意愿,且所述情况与己方主张相符,其陈述也可作为辅助证据。5. 探视受阻的视听资料:如有条件,在探视时录制视频、音频等,记录下对方拒绝探视的具体行为和场景。6. 相关部门记录:例如向居委会、派出所等反映探视受阻情况后,这些部门的处理记录也可作为证据。需注意,举证时要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为维护自身探视权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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