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运输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2. 运输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乙醚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3. 运输上述以外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数量相当的。4. 非法运输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5.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曾因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年内曾因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一次非法运输制毒物品三人以上的;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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