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形下无效:一是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不合理地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排除对方对合同争议的诉讼权利等。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里的主要权利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基本权利,如排除对方的主要履行请求权等。四是格式条款存在歧义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若格式条款有歧义,对方当事人有理由主张该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认定为无效,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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