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方面,必须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中承担解救任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解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仍积极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暴力手段如对解救人员进行殴打、捆绑等;威胁手段如以杀害、伤害他人相威胁等。若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此罪。同时,阻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因阻碍导致解救工作无法及时开展,被绑架妇女遭受更严重伤害等。只有当上述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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