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影响在监狱的减刑。减刑是基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包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等。即使不认罪认罚,但如果在监狱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如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等,就可以获得减刑机会。若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更可依法获得较大幅度的减刑。所以,不认罪认罚不构成减刑的绝对障碍,关键在于服刑期间的实际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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