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是指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绑架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立案标准如下:一是导致被绑架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二是致使被绑架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后,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对被绑架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而不履行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立案追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被绑架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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