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时未及时申报债权仍有补救措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如果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报期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人民法院请求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总之,未及时申报债权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可通过法定程序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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