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宅基地房屋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双方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等因素。对于有证的宅基地房屋,可按照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若是无证的宅基地房屋,法院会综合案件事实来判定归属。比如一方婚前申请宅基地并建房,婚后另一方参与部分出资或对房屋进行了一定添附,可能会酌情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在分割时还需注意宅基地的性质,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分割并不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若一方获得房屋,另一方可能仅享有房屋价值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原所属集体成员。总之,离婚宅基地房屋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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