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存在多方面差异。适用条件上,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取保候审则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形。执行场所不同,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取保候审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限制程度有别,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且要遵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规定;取保候审相对限制较宽松,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即可。违反规定后果也不同,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予以逮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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