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县”范围以行政区划为准,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等。被取保候审人若需离开所居住市、县,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执行机关在批准时,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等因素进行审查。若违反此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脱逃罪等新的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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