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调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有权进行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材料等活动。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等。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审查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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