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仅有双方关于借款的合意,合同并不当然成立生效,只有当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合同才生效。这种合同类型体现了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强调借款交付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实际交付借款后,借款合同才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间借贷的实际需求和交易习惯。它区别于诺成性合同,更注重借款事实的发生,以平衡双方在借款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稳定,促进自然人之间借款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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