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承诺并不必然意味着合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而非单纯的要约承诺使合同成立。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合同成立时间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特别约定等。总之,要约的承诺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环节,但合同成立与否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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