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常见构成该罪的行为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但通过公开招聘,在聘用同时向应聘人员或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部分亲友吸收资金,但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之,只要实施了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达到相应立案标准,就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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