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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迷局,李德才律师来破局

2026.03.279人浏览

李德才律师成功锁定工程欠款,破解结算与付款难题
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与付款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纠纷。近日,李德才律师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工程欠款及利息的案件,为科技公司追回了 136 万工程欠款及 25 万利息,其精湛的法律技艺和专业素养令人赞叹。
一、案件经过
2020 年 9 月,科技公司与建投集团签订了元江至蔓耗高速公路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 652 万余元。科技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于 2021 年 3 月通车运营。然而,此后双方在结算和付款上产生了分歧。尽管双方历经多次阶段性结算,但建投集团累计支付 415 万元后,却以“未办理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尾款。
李德才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科技公司持有的 2021 年 2 月 23 日《专业分包结算单》及多份阶段性结算文件均无建投集团签字盖章,这在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结算”要求。同时,建投集团在庭审中突然抗辩已付款为 445 万元而非 415 万元,试图混淆付款事实。面对这些困境,李德才律师并未退缩,而是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构建了“三重证据锁链”。
首先,他梳理了 6 期《施工现场工程量统计表》及微信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持续进行阶段性结算的行业惯例。这一证据链的构建,为后续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李德才律师援引 2025 年 2 月往来函件,论证建投集团在函件中确认的累计结算金额构成对阶段性结算的追认。通过深入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和行业惯例,他巧妙地将这份函件作为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有力支撑。最后,针对 30 万元付款争议,李德才律师通过比对承兑汇票尾号、到期时间与电子回单备注,证明建投集团主张的“额外付款”实为同一笔款项的到期兑付,成功避免了科技公司 30 万元的损失。
二、判决结果
经过严谨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建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 1364797.14 元及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的利息损失 253601.15 元,合计 1618398.29 元(2025 年 3 月 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1%计算);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科技公司 136 万本金及 25 万利息的核心诉求获得全部支持,李德才律师的努力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案件总结
本案堪称建设工程领域“结算形式瑕疵 + 付款事实争议”的双重复杂案件。李德才律师的代理价值在多个维度得以充分体现。
在面对无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可能被全盘否定的风险时,李德才律师巧妙地跳出“最终结算”的形式束缚,援引《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规则,将 2025 年 2 月往来函件中建投集团确认的“累计结算金额 2890 万余元”解释为对包括本案工程在内的阶段性结算的概括性承诺。这一创新的论证路径,既符合建设工程领域“先干活、后补手续”的实务惯例,又有效规避了形式瑕疵的证据风险,充分展现了他对合同成立规则的灵活运用能力。
更值得称赞的是,李德才律师对付款争议进行了精准拆解。建投集团庭后突袭主张已付款为 445 万元而非 415 万元,试图以此动摇判决基础。李德才律师迅速行动,调取承兑汇票原始凭证,通过票据尾号“775886”、到期日“2022 年 11 月 27 日”与电子回单备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款”的对应关系,清晰证明该 30 万元系同一笔承兑汇票的到期兑付而非新增付款。他以精湛的技术手段瓦解了对方的证据偷袭,有力守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从形式瑕疵的结算单到被采信的承诺函件,从 445 万元的付款迷雾到 415 万元的事实澄清,李德才律师全面展现了建设工程纠纷中“以合同规则补形式瑕疵、以技术质证破事实争议”的综合能力。他的成功为施工方面对“结算拖延 + 付款混淆”的双重战术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法律论证 + 证据技术”破局范本,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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