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揭示工伤职工维权的艰辛与希望。 一、案件详情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2021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命运的打击并未就此停止,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管理人却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艰难的办案历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结合工伤认定结论、破产程序背景,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维权,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以获得优先清偿。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佐证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证明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佐证收入情况)等,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事实支撑。庭审中,针对XX公司提出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逐一回应:- 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工伤保险关系,XX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确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支持;- 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结合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争取法院酌情认定。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三、最终的胜利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 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最终,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依法确认,并明确为职工债权,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 四、律师的关键价值丁晓霞律师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避免因企业破产导致维权无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背景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工伤职工撑起了一片保障权益的蓝天,让他们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这一案例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提醒着我们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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