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当事人重归正常生活在当今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频发。而在江西省南丰县,一起典型的此类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的万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让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背景:信用卡办理引发的风波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为朋友阮某某介绍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称可帮忙办理信用卡,但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了对方。没想到,这张银行卡很快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合计98万余元。仅仅两天后,阮某某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张某某得知后,主动陪同阮某某到案配合调查。案发后,张某某积极采取措施,赔偿了上游犯罪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熊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争议焦点:多方面的考量与辨析 主观故意认定张某某究竟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成为了案件的一个关键争议点。 情节轻重认定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达98万余元,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是否应予起诉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走向。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专业辩护,力保当事人权益万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 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辩护人明确指出,张某某本意是介绍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介绍费,并非出租、出借银行卡牟利。他与阮某某、“范玉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 结合职业特性分析认知能力: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办理贷款业务收取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模式,他难以意识到该行为会涉及刑事犯罪。辩护人特别援引其聊天记录中“银行卡是需要过账的吗?要不要提供密码,客户怕拿去洗钱”的提问,证明其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区分故意与过失:即便张某某可能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其过错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与“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从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 强调时间短、后果轻:银行卡从寄出到案发仅两天时间,流入金额虽有98万余元,但张某某的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实际后果。- 强调未获利: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与典型的以牟利为目的的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 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 自首情节: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积极退赔获谅解:张某某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张某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可能。- 人道主义考量:辩护人还向检察院说明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其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若提起公诉将对其家庭及幼儿产生严重影响。最终,辩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式提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办案过程:多方沟通,全力推进在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和杨征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与检察院就认罪认罚问题进行沟通。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相对不起诉,当事人重获新生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在辩护人万伟律师、杨征宇律师的见证下,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范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辩护人深入挖掘当事人多方面因素,成功论证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明知”与“故意”,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辩护人梳理多项从宽情节,形成完整论证体系,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处理结果既打击惩戒犯罪行为,又贯彻教育挽救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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