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后,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主张。首先,若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时,子女有权要求有给付能力的一方增加抚养费。其次,若一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失去支付能力,而子女生活、教育等需求迫切,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子女也可主张恢复抚养费的给付。再者,如果当初放弃抚养费是受欺诈、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离婚协议,当事人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该约定,进而主张抚养费。最后,若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长期处于不良教育环境等,也可考虑重新主张抚养费以保障其健康成长。总之,虽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抚养费的约定,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子女仍可依法主张抚养费,以确保其生活、教育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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