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一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虽否认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但根据一些明显迹象应当能推断出对方犯罪而仍实施包庇行为的,也可认定为明知。二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这种特殊主体的包庇行为,强调了特定行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的包庇责任,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予以立案。情节严重通常可从通风报信的次数、对案件查处造成的阻碍程度、包庇对象的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包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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