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而租赁合同纠纷一般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而非专属管辖的特定法院。这有利于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对自己诉讼较为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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