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持续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持续侵权行为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的,应当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这是因为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损害后果也在持续发生和扩大,只有当侵权行为终了,权利人才能够清晰地确定其权利受到的实际损害程度以及明确侵权人,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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